REACH法规框架下口罩产品的管控物质要求
一、背景概述
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一项综合性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取代了欧盟原有的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令,成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统一预防性管理的一部完整法规。
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PPE)在REACH法规框架下被归类为“物品”。欧洲安全联盟已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发文:防护口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装等个人防护用品,除了要满足CE认证要求以外,也必须满足REACH法规的相关要求。因此,对于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口罩产品,REACH合规是必须跨越的门槛。
从第三方检测的角度来看,口罩产品需重点关注REACH法规下的两大管控体系: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 和限制物质清单(附件XVII) 。以下分别展开说明。
二、高关注物质(SVHC)管控要求
1. SVHC的定义与判定标准
SVHC即“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物质,将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
2. SVHC清单的更新与检测范围
SVHC候选清单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持续更新发布。截至2025年6月,SVHC清单已更新至247项物质。
在检测实践中,不同材质的口罩所需检测的SVHC项目范围有所不同:
| 材料类型 | SVHC测试项数 | 说明 |
|---|
| 非金属材料(无纺布、熔喷布、热风棉、鼻梁夹塑料件等) | 247项 | 需全面筛查全部SVHC物质 |
| 金属材料(如鼻梁条中的金属部分) | 73项 | 通常仅需检测金属相关SVHC物质 |
口罩产品通常由多种材料组成——外层无纺布、中间熔喷布、内层亲肤无纺布、鼻梁条(塑料或金属)、耳带等。在检测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材料构成,对不同组件分别适用相应的检测项目。
3. SVHC的合规义务
当口罩产品中某项SVHC候选物质的含量超过0.1%(重量比)时,企业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SVHC管控的核心在于“含量阈值”——0.1%是触发信息传递和通报义务的临界点。在检测报告中,实验室需对每个均质材料中SVHC物质的浓度进行定量分析,并判定是否超过该阈值。

三、限制物质(附件XVII)管控要求
1. 附件XVII的性质
限制物质清单即REACH法规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进行了限制。凡在欧盟境内流通的产品必须符合附件XVII的限制要求。与SVHC的“通报+信息传递”模式不同,附件XVII的限制要求是强制性的——若产品中限制物质的含量不符合限值要求,则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2. 口罩产品需重点关注的限制物质
根据第三方检测的实践经验,口罩产品应重点关注以下类别的限制物质:
(1)重金属类
(2)有机化合物类
(3)其他受限物质
富马酸二甲酯
二甲基甲酰胺(DMF)
多氯苯酚
氯化石蜡(SCCP/MCCP)
3. 最新动态——PFHxA类物质新增管控
2024年9月20日,欧盟发布官方公报(EU) 2024/2462,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新增了对全氟己酸(PFHxA)、其盐和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至此,REACH法规附录XVII已增加到第79项。对于纺织品、皮革、毛皮等材料,自2027年10月10日起,均质材料中PFHxA及其盐类的总浓度不得等于或大于25 ppb,PFHxA相关物质的总浓度不得等于或大于1000 ppb。口罩产品中的无纺布等纺织材料需对此予以关注。
四、检测工作中的关注要点
1. 样品制备与材料拆分
口罩产品由多种材料组件构成,检测时需对不同组件分别进行样品制备和测试。建议送样数量通常为2件成品或10个口罩(成品检测),原材料检测则需提供熔喷布、无纺布、热风棉、鼻梁夹等各组件材料各20g左右。
2. 检测方法标准
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各类物质需依据相应的标准方法进行测试。例如:
偶氮染料:ISO 14362-1等标准
甲醛:ISO 14184-1等标准
邻苯二甲酸酯:EN 14372等标准
镍释放量:EN 1811、EN 12472等标准
3. 检测报告的适用性
REACH检测报告通常需包含以下信息:样品信息与材料构成描述、各项SVHC物质的检测结果与含量判定、各项限制物质的检测结果与限值对照、检测方法依据、检测结论等。检测周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
4. 供应链管理
从检测实践来看,单纯依靠成品端检测往往成本较高且时效性不足。建议企业在供应链上游即对原材料供应商提出REACH合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组件材料的检测报告或合规声明,从源头把控风险。